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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某项目工地现场存在司索指挥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案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12-19浏览次数:723

依据保定市莲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莲住建安移(2024年度)第1号文件相关内容,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马玉飞、李芳萌对在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某项目工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1、3号楼塔吊安装非原厂制造的附着装置;2、2号楼14层、15层边梁模板支撑架与防护架连接;3、司索指挥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情况,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一项、《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3.3之安全要求、《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共计叁万陆仟元(36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对本案中的直接负责主管尚某和直接责任人员赵某某各处壹仟伍佰元(1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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