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恳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案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6-03-26浏览次数:134
根据河北保定莲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移交告知函(25年度)第03号及相关资料,反映河北恳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澜苑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位于复兴东路与锦湖大街交口东南文澜苑项目存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序号第C060211501项,因当事人对施工现场采取扬尘措施,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应适用裁量幅度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河北恳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